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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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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晓峰时事联语(74):硕鼠再大,休想翻天!

新闻缩写
2017年2月17日,香港法庭对“占中”示威者曾健超和驱散“占中”示威者的七名警察进行审判(初判),审判结果为:
“占中”示威者曾健超判入狱五周,并且可以保释,也就是只要交钱,就立马释放了!
驱散“占中”示威者的七名警察各判入狱两年,并且不能判缓刑,不能保释,必须入狱!立即收押!
曾健超,何许人也?非法“占中”期间,曾向11名警员泼洒尿液,袭警拒捕!
“占中示威”何许事也?
发生于2014年7月3日,有预谋的香港“占中示威”事件连续闹腾79天,致使附近交通瘫痪,部分学生无法上学,社会秩序收到严重扰影响。
期间,14万多港人不得已走向街头,反对非法“占中”,签名人数,更高达140多万!最后,在忍无可忍之后,警察出动,进行了驱散!

法庭黑幕
原来,在香港终审法院新一届大法官17人队伍中,只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要么双国籍,要么纯粹外国籍!这次判决七名警员入狱的杜大卫法官,就是英国国籍!

人民日报社发声:“让人泪崩的判决”!

环球时报发声:“明显的‘偏哨’”!

千万网友发声:“让外国人滚出香港法院”!


联语评论
港人治港?抑或流氓治港?
异域侵权!分明暴力侵权!


希望正义网友关注,并声援。



2017-02-21网传新闻原文转载:
《今日聚焦:忍不了!中国香港,外国人竟公然撒野,重击警员》
(署名“冯站长之家”)

香港,应该谁说了算?
有人说,香港市民!当年,邓公提出“港人治港”,这港人,自然就是香港市民!
有人说,特区政府!香港高度自治,货币独立、司法独立,许多事,有自己的终审权!
有人说,全国人大!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中国制定规则,中国的香港,当然也要决断!
其实,现权不如现管,如今的香港,出现非法活动、民事纠纷,代表特区出面进行裁决的,是法院、法庭、法官,然而…
当年,非法“占中”,也就是港毒分子非法的“占领香港中环”,曾闹腾了79天,交通瘫痪,小孩上不了学,生活严重不便…
不得已,14万多港人走向街头,反对非法“占中”,签名人数,更高达140多万!不得已,在忍无可忍之后,警察出动,进行了驱散!
港毒分子,非法集会,警察出动,合理驱散,是非曲直,一清二楚,可,最近的法院判决,令人愕然,整个香港愕然!
7名警员,驱散非法占中期间,因“袭击”曾健超,令香港蒙羞,所以,审判裁决,7警员入狱两年,立即收押!
曾健超,何许人也?非法“占中”期间,曾向11名警员泼洒尿液,袭警拒捕!法院也裁决,曾健超的袭警和拒捕罪成立,可最后,刑期多少呢?监禁5周!
非法的港毒分子,非法的集会,污秽不堪的尿液,非法的袭击警员,最终,判罚只有5周监禁。而代表港府、驱散非法分子的警员,刑期,竟然两年!
还有,曾健超的5周监禁,可以保释,也就是交钱,就立马释放了!可7名警员,因“控罪严重”,不能判缓刑,不能保释,必须入狱!
要知道,7名被判两年的警员中,有两名警员,只是在边上看了一眼。而当时,警员要面对的,并不是乖乖听话的学生,而是随时要袭击自己的暴力人员!
香港法官,为什么这么判?难道,世界有先例?难道,在英国,会这么惩罚警察?难道,在美国,会这么助威非法?
2011年,美国发生了类似的非法占街,“占领华尔街”,一帮学生,要求打破富人垄断,减少贫富差距,可结果,绝对另一天地!
美国警察说“武力清除,甭废话”,当时,纽约警察局从8个城市调来警力,防爆车、防暴队、狙击手、电棍等,一应俱全!
行动时,每名警员都持真枪上阵,“如果拒捕,我们有权使用武力,如果威胁到警员生命,我们必须Shoot to kill(击毙)”!
在美国,驱散非法集会,拒捕被打伤,活该;袭警被击毙,也活该!起诉,律师费自理,想赢?鬼理你!
香港警察,忍受了79天的辱骂和尿液以后,依法驱散非法集会,结果,非法占中且袭警拒捕者,笑着大摇大摆走出法庭,而7名警员,锒铛入狱…
判决一出,香港警界哗然,更有3500多名香港市民,自发走上街头,支持警员,因为,他们不想让非法“占中”重演!
人民日报社发声,“让人泪崩的判决”!环球时报发声,“明显的‘偏哨’”!千万网友发声,“让外国人滚出香港法院”!
原来,香港终审法院,新一届大法官,17人中,只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要么双国籍,要么外国籍!
原来,香港高等法院,情况也类似,多是外籍或双国籍!这次判决警员入狱的,杜大卫法官,英国国籍!
外国人,当香港法官,这是英国统治时的特色,也是《基本法》制定时“为了香港明天”,但,不管谁手握法槌,天平,都不能太歪了!
那些外籍法官,不是不知道占中非法,不是不知道有人拒捕袭警,但他们,这次强调的是“人权”!
是,你强调了占中者的人权,那么,香港警员的人权呢?他们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就活该被打,活该被泼尿液?
是,你提出 “让香港蒙羞”,那么,非法占中几十天,交通瘫痪,胡砍乱砸,这就不蒙羞?警察出面治理,就是蒙羞了?
是,你可以让警员入狱两年,比非法者刑更重,但,以后出现非法占街,扰乱了工作生活,谁往前冲?谁来驱散?
难怪有人在议会倒插国旗,宣誓时口出侮辱祖国的狂言,原来,有些法官,道貌岸然,暗中偏袒,唯恐香港不乱!
还好,目前只是初审,香港警界已筹得1000万,决定法庭再战!
还好,除了《基本法》,还有人大释法,硕鼠再大,也别想翻天!
今天,香港,中国领土,绝不容外国人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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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杨恒均:香港警察打人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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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35em]    香港七名警察因占中清场时殴打一挑衅者而被判入狱两年,不得保释,引发中港两地热议,在大陆一部分网友看来,挑衅警察的占中者形同袭警,却没有入狱,反倒是七名尽忠职守的警察被收监,警察明显被冤枉;另外一部分网友则认为,正因为香港健全的法治,才能让打人的警察锒铛入狱。由于对香港的了解和长达八年的旅居香港的经历,我觉得有必要针对网友的议论简单谈几点看法,也算是增加对香港法治的了解。

    第一个问题,到底是挑衅者袭警,还是警察打人?如果警察遇到袭警者,该不该动用武力?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对于袭警者,警察可以适当使用武力制服袭警者,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掌握不当而过度使用了武力,甚至造成伤害与死亡,一般也是可以被法庭原谅的。要知道,在面对挑衅者和袭警者时,警察高度紧张,有可能判断失误。美国多次发生的警察打人事件都有这种情况夹杂其中,事后法庭上警察声称当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感觉到生命受到伤害。而就美国的法庭纪录来看,卷入其中的警察很少有被判监入狱的。

    但香港七名警察显然不是在对付袭警者中过度(或滥用)暴力,而是在他们已经制服了挑衅者,且把他的双手绑起来后,转移了一个地方,进行了殴打。这个性质已经完全改变,从防卫与制服嫌犯转到警察打人。而警察打人,对于香港这个法治地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唯一有权力,且可以使用武力制服你的只有警察,而当代表国家和政权的警察控制了你的身体后,却还可以对你拳打脚踢,你恐怕就处在人类最悲催的命运之中。恶棍打我们,那是犯法,说明社会乱,我们会要求法律制裁他。但当代表法律的警察打你时,你是不是有一种欲哭无泪的感觉?因为你生活在一个邪恶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警察把嫌疑人制服后的殴打等同于行刑逼供与虐囚一样,属于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美国常常有因为殴打已制服的嫌犯(包括防卫过当)和虐囚而被治罪的,大家可能都没有忘记美军虐待恐怖嫌疑犯而被送上军事法庭的事吧?性质是一样的,你可以当场击毙恐怖分子和袭警嫌疑犯,但抓到、制服后,绝对不能动手。这是区别法治和暴政、文明和野蛮的最大界限。也是界定一个国家(地区)是不是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准!

    除了上面从法治层面的解释,警察打人之不可容忍,还表现在,当七位香港警察可以殴打惹毛他们的挑衅者而不被惩罚,他们很可能就可以把拳头伸向更多的市民,甚至无辜者,而你为了不被打,可能就开始怕警察、逢迎警察,最后,警察成了利益集团对付你的工具,你也顺理成章地成了权力高压下的奴才,忘记了自己的权利,忘记了自己有不被打,更有不被打死的权利!这些道理,长期生活在香港法治环境下的香港人,不可能不明白。

    第二个问题是一些内地网友愤愤不平的,把七名警察送进监狱的法官是殖民宗主国英国时期留下来的白人,内地网友质疑他是带着政治倾向甚至情绪来宽恕“违法乱纪”的占中者,而仇视香港警察。首先“一国两制”允许这些法官留任,这是写在《基本法》里,受到中国宪法保护的,其次,香港的法律给了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作出自由裁决,这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当然,这种系统下,法官作出有偏差,或者有违公众大多数人意愿的判决的事时有发生,但这是独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相比人治,冤假错案依然是少之又少。

    至于一些极端的网友上升到阴谋论的高度指责香港法官为了乱港乱中,我只能说,他如果真是代表英国想搞乱香港,很简单,在判刑中鼓励警察乱用暴力,不到两年,香港和亚洲离法治最远的国家就会站在一起同流合污,外资不敢进入香港,香港会彻底沉沦,成为臭港!当然,我不觉得这位法官就在主观上有多爱香港,但客观上,他对警察的重判,确实是维护香港的法治,对香港的国际环境、营商环境与居住条件起了宣传作用!

    记住,世界界定香港是否法治,是否适合公司投资,是否适合普通人居住的标准不是民众是否在情绪激动时挑衅警察,而是警察是否在情绪激动时动手打人,不是法院是否对七位警员量刑过重,而是警察打人了是否会被蛇鼠一窝的法院宣布无罪,不是一旦宣判后就噤若寒蝉不许说话,而是允许香港、内地和全世界的网民都公开讨论这个事件,提出不同意见……

    第三,有些内地网友说,香港的警队因为判刑而士气低落,今后香港要乱了,没有人维系秩序了,我在继续回答你们之前,请允许我去洗手间偷偷笑一会。好,笑完了,让我告诉你:香港的警察从来不打人,而香港一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警察打人的地方,永远不会有安全!闹事者袭警,说明是一个社会混乱,而警察打人,则说明这国家(地区)是二流、三流的。什么地方需要警察可以随意打人甚至杀人才能维护警察的士气?什么地方需要警察动不动用打人来维系和谐稳定?那是警察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警察是一份职业,而且是工资相当优厚的职业。既然选择了警察这一职业就意味着你要承受特殊职业带来的一切!情绪失控不是理由,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原谅。戴上手扣押上警车是执法,用警棍甚至枪支对付袭警者也可以理解,但制服挑衅者后把他抬到暗角拳打脚踢就是犯法,“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在法治国家是一个现实,不是口号。

    当一个地方的警察动不动就威胁以怠工来抵制对他们内部某些不法之徒进行惩罚时,这个警察队伍是到了彻底清理的时候!相信我,希望当上我所描述的那种香港好警察的市民成千上万,足足可以从香港排到北京,取之不尽,何苦要留下几个烂苹果?代表政府甚至国家公权力的烂苹果警察,往往会把政府推到民众的对立面,把国家拉低到二流、三流的水平。

    第四个问题,警察打人犯罪,但对七位警察全部判刑两年,不得保释,是不是太重了? 香港有亚洲以至全世界都数得上的自由和法治。香港法治的第一维护者就是警察——香港的警察。我走那么多地方,凭心而论,还没有看到过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比香港的警察更具有法治精神,更堪当“执法先锋”的称号。

    但在最近几年,香港因为各种极端思想兴起,各种游行示威层出不穷,香港警察疲于奔命。一个世界上最有法治精神的团队,在最严酷的执法环境下失控打人,却被重判。判刑之重,就是在最近这些年的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美国等也出现过几位警察殴打看似已经失去了进攻能力的嫌犯,但法官并没有毫无区别的全部判重刑。这是我要为香港警察喊冤的原因。我希望能够有一种机制对这些警察进行赦免。

    香港是自由和法治之地。法治的香港,让投资者和人才涌入;法治的香港,让食品安全成为和日本媲美的亚洲城市;法治的香港,让好人不受冤枉让坏人不能太猖狂,让廉政公署真正能够惩治贪污腐败,让握有公权力者不可胡作非为……

    在香港人最尊重的职业中,排在前几名的就有公务员和警察——香港公务员和警察是因为素质高才维护了自己令人尊重的地位吗?肯定不全是,甚至主要不是。是香港的制度、香港的司法独立与法治精神,真正铸造了一只傲视神州的优秀公务员和警队。

    香港警察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但他们的优秀是因为香港的法治健全,健全的香港法治必须得对动手打人的警察说不,这也是维护香港警察继续优秀的唯一办法。所以我要说,为这七位警察喊冤并希望能够赦免他们的同时,我也要大声为香港的法治叫好。

    杨恒均 20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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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杜大卫

    日期:2017年2月17日

    控辩双方人员:(名单略去不译)

    指控罪名: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普通襲擊

    裁判理由

    1. 所有被告袭击曾健超致其身体伤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袭击罪罪名亦成立。

    2.案件的全部细节在2017年2月14日公布的裁判理由中已详细阐述。概括如下:2015年10月15日凌晨2点45分许,警方在对占中运动的示威者进行清场,当警察抵达龙和道地下通道时,曾健超被看到在龙和道上方的花槽上向警员泼撒液体。

    3.曾健超被几个警员从花槽上拽下至人行道并被制服。警员使用塑料拉链带将曾健超双手打上背铐,然后将其移交给第一和第六被告,各被告护送曾健超沿龙和道方向离开。一路上,曾健超脸部朝下被抬着。

    4.示威者们被带至龙和道上的大巴车上,送至中环警察署。第一和第六被告未将曾健超直接押往大巴上,而是将其带至龙汇道政府大楼泵房东变电站的北侧进行殴打。

    5.到达变电站后,第七被告加入前六位被告,协助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北侧。曾健超被丢在地上,立即遭到各被告的殴打,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打曾健超。

    6.第三被告也参与殴打,对其进行戳和踩踏,第四、五、六和第七被告也参与踢打曾健超。第一和第二被告没有参与殴打,但目睹了这一切。曾健超脸部、脖子左侧、肩膀左侧、锁骨、左右腹部、胸部和背部受伤。

    7.每个警员都有义务阻止他人犯罪,哪怕是同僚。第一和第二被告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且眼睁睁看着其同僚殴打曾健超。这两位被告作为高级警员,故意且怂恿、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殴打曾健超,致使其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8.事后,曾健超被要求双手放在脑后带至停在龙和道的一辆小汽车上。第五和第六被告分坐在曾健超两侧,陪同其前往中环警署。曾健超被带到警署的七号房羁押,直至其被大巴送至黄竹坑的警察学校。在七号房内,第五被告两次掌掴曾健超面部,第六被告在场。

    减轻处罚情节:

    9.作出判决时,我审慎考虑了被告一方的陈述,以及大量求情信。这些求情信都给予被告极高的评价。被告一至被告七分别于1984年、2009年、1992年、1994年、2007年、2008年和1998年加入警队。所有被告从警时间都很长,且表现突出,获得过许多褒奖。

    10.关于占中运动对抗警方这一特定情节的陈词。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告诉法庭,警员长时间工作履行职责,却遭到示威者的辱骂和暴力行为。本法官被告知有130位警员受伤。毫无疑问,所有警员,包括被告在内,在占中运动中都在极度压力之下工作。

    11.Lok先生(译者注:第一被告的律师)、Cheng先生(译者注:第二被告的律师)以及Lam女士(译者注:第六被告的律师)特别提出,如果判处刑罚,应适用缓刑。

    判决:

    1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惠曼泰一案中,上诉法院如是说:

    “公众信任警察维护法纪,但警察自己却违反本应由其维护的法纪。应判处阻吓性刑罚树立典型,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试法,民众的信心也才能得以维护”。

    13. 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队蒙羞,也损害了香港在国际社会的声誉。本次事件被世界各地的媒体作为头条新闻广泛报道。

    14. 虽然曾健超违反了法律,为此他被判刑入监,被告当时处于压力之下,但并无正当理由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并殴打他。

    15.被告作为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殴打;由于遭受殴打,曾多处受伤;以及对香港声誉的损害。在本法官看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案件。

    16.本法官认为判处监禁是合适的。曾健超没有防御能力,他的双手被用塑料带打了背铐。殴打显然是恶意的,特别是在最初的三十秒,曾被丢在地上,被戳刺以及反复踩踏。幸运的是,曾健超没有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17. 本法官认为判处两年六个月监禁是恰当的。

    18.考虑到当时的特殊环境以及警察在占中运动中承受的巨大压力;所有的被告无前科;以及服务于社会;一旦定罪,所有被告会从警队除名,并可能失去退休金;等待审判的压力。因此,本法官将刑期减去六个月,判处二年监禁。

    19. 考虑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节,本法官认为罪行太严重,不适用缓刑。

    20.关于第二项指控,本法官认为判处一个月监禁是恰当的。虽然独立于变电站旁的殴打,考虑到判决的整体性,本法官认为并罚是恰当的。第五被告判处一个月监禁,与第一项指控并罚。

    杜大卫

    区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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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判决书,再想想曾荫权也能被判入狱,明白了香港的法制精神尚在,比起内地嫖娼呕吐死,真乃天地之别,这才是真正的法制。有比较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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