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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首诗有如此严重的违律现象,那么,为什么宋代的严羽还要说它是七律呢?我以我个人反复吟读的体会来试作一下不一定就是这样的可能原因的分析。一是按崔颢生活的年代,正是唐代诗律正逐步走向成形的年代,而崔颢这一首上一半不合律,而下一半基本合律的现象出现,则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宋元之际的方回,在其《瀛奎律髓》卷一中载李白《鹦鹉洲》诗:“鹦鹉东过吴江水,江上洲传鹦鹉名。鹦鹉西飞陇山去,芳洲之树何青青。烟开兰叶香风暖,岸夹桃花锦浪生。迁客此时徒及目,长洲孤月向谁明。”方回在此诗后评曰:“太白此诗乃效崔颢体,皆于五六加工,尾句寓感叹,是时律诗犹未甚拘偶也。”如果方回“是时律诗犹未甚拘偶也”的断语确是符合当时律诗写作发展的实际的话,那么此时的崔颢的《黄鹤楼》诗中有不对仗的现象,甚至有平仄出律的地方,这也便都不足为怪了,因为那时的律诗还正处于逐渐走向成形的特殊时期啊!因此我们便不能把崔颢的《黄鹤楼》诗不合律作为今天写律诗也可不合律的理由了!二则可能是诗人在吟咏这首律诗时,诗情勃发,一如行云流水,一泻千里,吟罢一看,有些字词却不合平仄律了,然而,若以平仄律改过,则原有的上好诗意又被毁殁破坏了,因此,诗人刻意破格,宁牺牲格律而不毁损诗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以律害义”。也许崔颢当时就是这个缘故。因此,我们说,写格律诗,如果碰上因律而毁坏诗意时,我们是可以以诗意为重,忍痛而将格律让位于其的。但,我这样说了,并不是就可成为有些反律派的口实而反过来说,既然如此,那我们写格律诗时当然也都可以违律了。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是,写格律诗时,若真正是为了“不以律害义”时,破格是可以的,但把“不以律害义”作为一种借口,甚至作为一面旗帜,而有企图地反对格律诗必须按格律写作的做法却是万万不可取的!-----推断合理,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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